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,提高教学质量,根据学分制管理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1.对于学习成绩优良(以往各学期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)且具有较强自学能力者可申请部分课程免修。
2.政治理论课、思想品德课、法律基础课、体育课、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各类课程均不得申请免修。
3.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各课程均不得申请免修。
4.申请免修学生需正常参加选课,未选课程不存在免修问题。
5.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开学初两周内写出免修课程申请,附当前已完成课程成绩单向免修课程任课教师申请,任课教师同意后,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
6.申请获批的学生可不参加免修课程的课堂教学,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,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。
7.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者不得免修,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者按旷课论处。
8.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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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10月10日